
经确认准予转学的,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异动手续。
所有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未办理完毕的学生入学学习。违者,按擅自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入学学习处理。所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问题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临近毕业不能转专业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跨科类转专业的;
2.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3.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和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4.毕业年级的;
5.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6.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7.提前批次录取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的,不得迟于新学期学生正式开始上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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