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法考《民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合同订立与效力

1、要约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一般来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也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4、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

5、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6、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要约说、单方允诺说,考试的答题标准采单方允诺说。

7、对格式条款的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须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9、恶意磋商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磋商,其真实目的是为了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戏耍对方。

重点: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中需要重点掌握的为要约、承诺、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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