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司法上的一罪)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的一罪,但时间处理上通常最为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统一罪名的情况。数行为具有连续性,不仅仅是客观上的具有连续性,主观上也具有连续性。
(二)牵连犯
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一重罪处罚。
1. 牵连关系
(1)手段行为与目的的行为的牵连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注:牵连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但由于具有“牵连性”才以一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不能认为是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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