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仲裁的纠纷类型(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由法律另行规定而不受《仲裁法》规制。
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 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是否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等自主选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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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仲裁的纠纷类型(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由法律另行规定而不受《仲裁法》规制。
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 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是否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等自主选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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