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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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所属支行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徐汇 徐家汇支行 广元西路8号 54510249
2 徐汇 陕西南路支行 淮海中路960号 54034505
3 徐汇 华山路支行 肇嘉浜路1065号 54254937
4 宝山 吴淞支行 淞滨路318号 56840326
5 宝山 宝钢支行 牡丹江路1701号 56609567
6 宝山 大华支行 华灵路688号 66344279
7 宝山 长江支行 长江路832号 56825218
8 漕河泾 漕河泾支行 宜山路900号B座1楼 54235131
9 漕河泾 桂林路支行 桂林路400号 64084413
10 漕河泾 康健支行 江安路232号 54187768
11 漕河泾 上师大支行 浦北路235号 64750478
12 漕河泾 古美路支行 漕宝路1108号 34140681
13 漕河泾 浦江支行 新骏环路188号8C 34637231
14 漕河泾 中山西路支行 中山西路2020号 33561973
15 崇明 堡镇中路支行 崇明堡镇中路77号 59427550
16 崇明 新河分理处 新中路788号 59680644
17 崇明 崇明支行营业部 南门路158号 69695022
18 崇明 长兴支行 长兴岛凤滨路258号2号楼 56851971
19 奉贤 奉贤支行营业部 奉贤南桥镇南中路48号 57102758
20 奉贤 新建西路支行 奉贤南桥新建西路5号 57420450
21 奉贤 西渡支行 奉贤区西闸公路1719号 57154507
22 奉贤 奉城支行 奉城川南奉公路9955号 57513705
23 世博 周家渡支行 耀华路12号 58800691
24 嘉定 嘉定支行营业部 嘉定区清河路151号 59913710
25 嘉定 安亭支行 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80号 39570424
26 嘉定 南翔支行 嘉定区南翔解放街108号 39120164
27 嘉定 马陆支行 嘉定区沪宜公路2181号 39150294
28 嘉定 江桥支行 嘉定区嘉怡路161-167号 39525841
29 静安 康定路支行 康定路699号
30 静安 南京西路支行 南京西路999号 62710708
31 静安 静安寺支行 愚园路315号 62487558-8005
32 静安 曹家渡支行 长寿路1077号 623200228002
33 临港 临港支行 临港新城新元南路555号 68284187
34 卢湾 金钟支行 淮海中路98号 538580688116
35 卢湾 复兴中路支行 复兴中路301号 63841900
36 卢湾 瑞金南路支行 徐家汇路618号1层F14号 64453581
37 浦东 外高桥支行 马吉路28号 58699488
38 浦东 北蔡支行 莲溪路146号 58437781
39 浦东 金桥支行 金桥路1391号 58345615
40 青浦 徐泾支行 徐泾镇京华路71号 59768718
41 青浦 朱家角支行 朱家角镇新风路168号 39240140
42 青浦 华新支行 华新镇新府中路1748-1754 59791847
43 青浦 支行营业部 青浦镇城中东路485号 59738287
44 青浦 青湖路支行 青浦镇青湖路787号 61249738
45 青浦 工业园区支行 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69228662
46 松江 松江支行 松江区中山二路216号 37000181
47 松江 泗泾支行 泗泾鼓浪路408-412号 57620166
48 松江 文诚路支行 文诚路228号 37793491
49 松江 工业区支行 上海市松卫北路667号 57741708
50 松江 大学城支行 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758号 67796095
51 松江 钢材城支行 上海市松江泗砖路103号 67617179
52 松江 九亭支行 九亭东大街582号 57631451
53 杨浦 鞍山路支行 控江路1698号 25017200
54 杨浦 平凉支行 平凉路1693号 65191424
55 杨浦 五角场支行 国宾路66号 33621011
56 杨浦 控江支行 控江路1023号 65433676
57 闸北 天目东路支行 河南北路485号 63241120
58 闸北 延长中路支行 延长中路320号 56778200601
59 闸北 中山北路支行 中山北路177号 56320799
60 闸北 马戏城支行 共和新路2411号 56030306
61 闸北 彭浦支行 岭南路368号 56913823
62 长宁 延安西路支行 延安西路895号 62526353
63 长宁 新华路支行 新华路506号 62801521
64 长宁 天山路支行 天山路600弄1号 62748618
65 长宁 程家桥支行 虹井路880号 62698629
66 长宁 安龙路支行 仙霞路858号 62627907
67 长宁 愚园路支行 愚园路1300号 62511646
68 长宁 番禺路支行 淮海西路432号 62830949
69 长宁 虹桥机场支行 虹桥机场虹达楼 62687675
70 长宁 临空支行 天山西路799号 52188614
71 长宁 广播大厦支行 虹桥路1100号 62788163
72 第二营业部 金茂大厦支行 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 38780368
73 第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 浦东大道9号 588858886132
74 分行营业部 证券专柜 中山东一路24号 63298203
75 分行营业部 正大支行 陆家嘴西路168号 50471028
76 分行营业部 分行营业部 中山东一路24号 63211678
77 虹口 凉城支行 凉城路487号 65269414
78 虹口 大连路支行 飞虹路528号 35011007
79 虹口 武进路支行 四川北路518号 63244282
80 虹口 支行营业厅 曲阳路800号 655599998101
81 虹桥 虹桥开发区支行 娄山关路83号 62097999214
82 虹桥 金虹桥支行 吴中路682号 64017586
83 黄浦 人民广场支行 南京西路377号 63592490
84 黄浦 中华路支行 中华路1168号 63456182
85 黄浦 斜桥支行 陆家浜路1058号 63771245
86 黄浦 南京东路支行 南京东路480号 63225292
87 黄浦 南京东路第一支行 南京东路99号 63298821
88 黄浦 小东门支行 中华路15号 33020092
89 黄浦 小南门支行 黄家路25号 63772163
90 黄浦 金陵东路支行 金陵东路428号 63115696
91 黄浦 西藏中路支行 北京东路788号 63608596
92 金山 石化支行 石化卫零路558号 67965923
93 金山 朱泾支行 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835号 57319284
94 金山 化工区支行 漕泾镇化工区目华路201号 67120208
95 金山 枫泾支行 金山区枫泾镇新泾路95号 57354180
96 金山 金山工业区支行 金山区朱行镇开乐大街3号 57274377
97 金山 经一路支行 金山区经一东路231号 57955448
98 闵行 莘庄支行 莘松路288号 64983092
99 闵行 浦江支行 东川路2376号 64356314
100 闵行 七宝支行 七莘路3062号 64190066
101 南汇 南汇支行 惠南镇城南路258号 68018208
102 南汇 十字街支行 惠南镇东门街520号 58023034
103 南汇 祝桥支行 祝桥镇振兴街29号 58108811
104 南汇 康桥支行 康桥康桥西路1000号 58121010
105 南汇 周浦支行 周浦镇年家滨路319号 58112033
106 南汇 新场支行 新场镇牌楼东路19号 58173232
107 浦东 浦东分行营业厅 浦东南路2024号 58759075
108 浦东 陆家嘴支行营业厅 向城路58号 50581921
109 浦东 证券大厦支行 浦东南路500号 58403216
110 浦东 博山路支行 博山路100号 68536711
111 浦东 世纪大道支行 世纪大道2001号 28282931
112 浦东 周家渡支行 耀华路12号 58801654
113 张江 机场营业厅 海天五路速航路口 68341162
114 张江 川沙支行 川沙路4599号 58921424
115 张江 支行营业厅 张江路639号 58552448
116 普陀 真南支行 真南路1111号 66080137
117 普陀 大渡河路支行 大渡河路1718号 62646450
118 普陀 长寿路支行 长寿路235号 62768952
119 外滩 宝钢国贸支行 浦电路370号 68403135
120 外滩 外滩支行 中山东二路11号 63216762
121 闵行 梅陇支行 莘朱路1999号 54282633
122 闵行 康城支行 莘松路1096号 57688405
123 闵行 锦绣江南支行 金汇南路88号 343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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