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卫生部1983562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卫生部198412153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5854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1145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2316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卫生部19871227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88825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19881215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卫生部198912510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卫生部1990771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012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5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7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8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19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20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卫生部199212121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3262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10823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64524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卫生部19967525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生部199671826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315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199731528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9772929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部199941330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生部1999712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食品药品监管局200041032 咖啡因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20013163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3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35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卫生部邮电部198311936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1983102837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1983112038疟疾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8472539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卫生部198511940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卫生部198552341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卫生部198562642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19857143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卫生部1985101044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卫生部198722045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卫生部1988101246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卫生部199472647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21048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卫生部教育部1999920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依据国际化妆品协会的有关规定:化妆品类和彩妆类产品的有效期是30个月(部分功能性产品除外)基础化妆品开封后的最佳使用期是12个月,除眼部产品外的彩妆类产品是18个月。再细分一下:我们经常使用的爽肤水的有效期是一年,精华素等高机能护理品为6个月、乳霜2年。

化妆品使用注意事项

不宜多用口红:唇膏中的油脂会渗入人体皮肤,并具有吸附空中飞扬的灰尘、各种金属分子和致病微生物等副作用。通过唾液的分解,各种有害细菌可以趁机进入口腔,容易引起“口唇过敏症”。

不宜用一种粉底:粉底的颜色比脸部的肤色太深或太浅,都会影响你的容颜,因此,更应该预备几种粉底,随着四季皮肤颜色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不宜眼圈重涂眼影粉:尤其是大汗淋漓的日子,汗水会将眼影带入眼睛,损害视觉器官,如手部的揉搓,更有可能将细菌带入眼睛,导致沙眼或红眼病。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

1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

2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

3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 1991年11月21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

4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 1986年5月8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

5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

6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 1987年1月5日吉政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发〔1986〕3号文条例》有新规定。

7吉林省保护气象台1988年6月6日经省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

 (站)观测环境的若 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条例》有新规定。

 干规定 〔1988〕18号文

8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 1986年4月15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办法吉政发〔1986〕50 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

 号文

9吉林省公路(内河) 1983年11月8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

 运输管理规定吉政发〔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274号文 新规定。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 1985年11月3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若干规定吉政发〔1985〕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 1979年6月9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奖惩试行办法吉革发177号文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 1985年3月13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实施细则吉政发〔1985〕 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

 56号文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 1989年6月24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 1988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第6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 1989年7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 1988年5月21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 1985年2月7日吉政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发〔1985〕75号文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 1980年3月22日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办法 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

 文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 1986年11月4日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吉政发〔1986〕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46号文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 1990年12月1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政发〔1990〕63

 规定号文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 1987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吉政发〔1987〕

 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 1988年10月6日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

 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8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综合处处长李南从立法计划和立法思考两方面介绍了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建设情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有望出台,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计划与条例同步出台并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程序等配套文件也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办法》着眼于长远规范管理,在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 提下,考虑行业贯彻落实新法规和消化库存包装耗材的实际需 要,为行业留出合适的过渡期。

一是对“新”产品给予近一年的过渡期。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已注册或备案的“老”产品给予近两年过渡期。2022年5月1日之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需要强调的是,《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签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标签禁止标注内容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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