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化妆品备案呢

什么叫化妆品备案呢,第1张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不含有以上特殊功效的,比如单纯的润肤水之类,祛痘、去皱、抗氧化等现在都算非特。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则在国产非特类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

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分为卫妆准字(非特)和卫妆特字(特殊),进口化妆品分为卫妆备进字(非特)和卫妆特进字(特殊)。

二、备案流程

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要求,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妆品的备案流程如下:

1、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sfda官网上整理、报送生产配方、销售包装、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2、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查某个产品的时候会发现两个记录。委托方可以先备案,备案号再交给被委托方备案。

3、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会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的核查。如果备案审核通过,我们就能在非特殊化妆品服务平台查到备案信息,产品也可以进行销售。但是此时并未进行产品实物检测,监管部门之后会再进行一次实质检查。

4、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备案后3个月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在产品备案信息里进行标注;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

6、已经备案的产品,想要变更原备案事项,要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7、已备案的产品,每满4年需要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如果某一产品已经不再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

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监督司

质量发展局

3

商事登记条例

登记注册局

4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人事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监管司

认可检测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监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局

部门规章

第一类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8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注册局

9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反垄断局

10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价监竞争局

1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监竞争局

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监司

13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发展局

1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量发展局

15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

质量发展局

16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司

17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

食品生产司

食品经营司

特殊食品司

18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司

1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司

2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司

2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局

22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计量司

2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4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5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创新司

2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认可检测司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27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28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29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0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药监局

3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2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33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药监局

34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5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6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局

3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局

38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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