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怎么进行产品备案

化妆品怎么进行产品备案,第1张

化妆品进行产品备案的方法: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1、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详见: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2、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4、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6、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自治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也可委托内地检验机构):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7、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扩展资料: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把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的上传。(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

答:请参照GB。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

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

28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9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

30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号)需要标示“原产国”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34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备案政策要求补充备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与产品生产日期无关。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补充备案的产品,现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得再进行生产。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

玩具伴随着每一个孩子的童年,不同性格的小孩喜欢的玩具也不相同。大部分女孩子童年都有一个公主梦,喜欢粉嫩嫩的芭比娃娃和儿童化妆玩具,但是这些化妆玩具安全吗,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儿童化妆玩具能往脸上涂吗

不可以。儿童化妆品中毒如果是擦在皮肤上孩子皮肤嫩有可以会痒,如果是误食不会痒。儿童误食化妆品常见的症状是呕吐、恶心等。

化妆品中有一些毒性物存在,如冷霜中的中和剂溴酸盐及过硼酸盐,二者均有毒性。误服含溴酸盐的化妆品后,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溶血、少尿或无尿、嗜睡、耳聋、昏迷、血压下降、脉搏加快、紧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严重者有肾功能衰竭及惊厥等症状。

口服溴酸盐中毒应立即催吐,用2%的碳酸氢钠液洗胃,以减少在胃内形成毒性大的氢溴酸,继以25%的硫代硫酸钠16毫升/千克体重灌入胃中,并给予盐类泻剂。继用1%硫代硫酸钠100~500毫升静脉注射。服牛奶保护胃黏膜。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轻者加强监控,重者对症治疗。

儿童化妆品玩具有毒吗

网上各种儿童化妆玩具热度也是非常的高,几十元的到几百元的都有,他们都号称自己的化妆品是儿童专用的化妆品,无毒无害,而且鲜艳的颜色和可爱的包装很受小女孩们的欢迎。不要说明星的小孩儿多小就化妆什么的,人家化妆的东西未必见得是街边几块钱或者几十块钱的普通化妆品,哪家父母会把有毒有害的东西往自己小孩的脸上弄呢但是这样的儿童化妆玩具就不一样了,化妆盒里面的眼影,指甲油口红这些东西的质量都是没有保证的,大多数都含有很多有毒的化学物质,或者面临重金属铅汞等超标的问题,这些物质能够通过皮肤渗入到孩子的身体里面,对健康造成隐患。所以对于爱美的小姑娘来说,真的不推荐家长们给买这种化妆玩具来给孩子玩儿。如果一定要给孩子买玩具的话,建议买一些拼图玩具,或者益智玩具之类的,尽量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玩具比较好。重点提示:儿童化妆玩具质量良莠不齐,最好不要买给孩子玩儿。

塑料玩具所用的塑料大多是含有一些危害成分的,虽然它们是打着“安全塑料”的名称,但实际上却蕴含许多有毒害的成分,而且它们的许多有害物质也是超标的,它们对于环境也容易带来一定的污染。如果孩子长期接触,闻着或是吃着的话,对于孩子的健康带来很大。

针对玩具中可能存在的这些安全问题,徐日炜指出:“如果购买的玩具气味很大,或者颜色异常的鲜艳,那么,它们存在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一些。对于年龄大一点、具有自理能力的孩子,家长要让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勤洗手,不要让玩具接触口腔。而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家长在购买玩具时,要多注意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安全认证的玩具。”

儿童化妆品安全吗

相比较我们以为市场上见到的玩具,这类儿童化妆品玩具其实很难准确地去定义。因为其本身是基于美妆延伸过来的,并不是我们常说的特定意义上从儿童玩具本身设计出来的,它的出现好像更像是成人美丽生意的一个分销渠道。

在谈到儿童玩具,就绕不开一个词:安全,尤其当再听到化妆品时,产品安全保证的声音更甚。那么,对于现在市场上流行的儿童化妆品玩具,目前,它们到底安全么?毕竟,如果儿童化妆品被当成玩具,它首先的功能就可能是被当成玩的,与身体接触、或手碰,甚至吃咬都可能会出现,这些疑问自然而然就显而易见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标准。尽管在大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里有提及儿童化妆品的不得大于每克500个CFU/g 或 CFU/ml(菌落数单位),也标注了禁、限用物质,但对铅、砷、汞等重金属成分含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限量要求,但依然不够完善。

至于关于儿童化妆品相关法规,于2013年开始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有针对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儿童化妆品在配方、安全性、申报和审评四方面提出17条要求与建议。不过这更多是属于行业研发生产及申报的指引,而非强制性要求。此外,如果被定性为玩具,儿童化妆品相关的玩具标准政策和法规也暂未明确。可以说,针对儿童化妆品玩具是否安全,只能说是不确定,市场监管和产品生产都存在漏洞,玩具安全性与否还要打问号。

儿童误食化妆品需要洗胃吗

生活中误食一些物品中毒最常见的治疗方法就是洗胃,孩子误食化妆品家长比较紧张,一些妈妈问:儿童误食化妆品需要洗胃吗儿童误食化妆品一般需要洗胃。口服溴酸盐中毒应立即催吐,用2%的碳酸氢钠液洗胃,以减少在胃内形成毒性大的氢溴酸,继以25%的硫代硫酸钠16毫升/千克体重灌入胃中,并给予盐类泻剂。

一旦发现孩子误服药物,正确处理的原则迅速排出,减少吸收,及时解毒,对症治疗。弄清孩子所服药物名称、服药时间和误服的剂量,立即采用催吐方法,使存留在胃内尚未消化吸收的药物吐出来,再就是洗胃。 多喝水。多给宝宝喝水促进化妆品排泄,如果宝宝不存在 呕吐 等症状,那么应该影响不大的,以后注意就行。 如果大量误食,建议立即去医院救治,不能慌张,在过程中也要采用催吐的方法,能吐一点危险就少一点。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与其他化妆品相比,儿童化妆品有一些特别的监管规定,例如有专门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指导企业从保障安全的角度设计配方,同时审评标准要高于其他化妆品。

国产或一般贸易进口的儿童化妆品,都有一个“身份证号”,消费者选购前可以登陆国家药监局官网或者“化妆品监管APP”,通过检索产品名称来查询产品的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如果查询不到,可以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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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用或不用香精防腐剂

据市食药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国家食药监局4月1日即将实施的《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新规中,对儿童化妆品的原料配方、添加成分等,作了各种禁限规定。

首先,新规明确提出,除了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品种外,在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还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

其次,在预防化妆品可能存在的潜在致敏性危害,还明文规定儿童产品配方不宜使用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健美、美乳等功效成分。同时,不鼓励使用如基因技术、纳米材料等新技术新材料等。

“新的生产标准出台后,意味着儿童化妆品的生产门槛提高了,降低了幼儿因使用化妆品而带来的健康隐患风险。”该人士称,新规的出台,从产品生产源头降低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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