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所谓的手机偷听是属于监听、窃听的性质,那肯定是属于违法的,但如果你所谓的手机偷听是将自己或自己控制的手机放置在某些公共场合来实现取证,则是否涉嫌违法需分具体情况来判断。
毫无疑问,如果您所谓的手机偷听已经涉及到了监听、窃听的性质,那毫无疑问,这肯定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及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如果,你只是把手机放置在某一个公共场所,比如说酒店的公共大堂,通过录音等方式来实现取证的,则并不一定违法,因其本身在公众场合的特性,决定了并不一定要保护其信息的私密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会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的。
但是,如果你虽然是将手机放置在公共场所,但是依然是通过窃听或者监听的方式来实现的,那证据的合法性依然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在进行计算机取证时,首先要尽早搜集证据,并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在取证时必须保证证据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当然最好是没有任何变化。特别重要的是,计算机取证的全部过程必须是受到监督的,即由原告委派的专家进行的所有取证工作,都应该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专家的监督。计算机取证的通常步骤如下。
(1)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取证时首先必须冻结目标计算机系统,不给犯罪嫌疑人破坏证据的机会。避免出现任何更改系统设置、损坏硬件、破坏数据或病毒感染的情况。
(2)确定电子证据。在计算机存储介质容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必须根据系统的破坏程度,在海量数据中区分哪些是电子证据,哪些是无用数据。要寻找那些由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活动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确定这些记录的存放位置和存储方式。
(3)收集电子证据。
记录系统的硬件配置和硬件连接情况,以便将计算机系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进行分析。
对目标系统磁盘中的所有数据进行镜像备份。备份后可对计算机证据进行处理,如果将来出现对收集的电子证据发生疑问时,可通过镜像备份的数据将目标系统恢复到原始状态。 用取证工具收集的电子证据,对系统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记录归档,对可能作为证据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关键的证据数据用光盘备份,也可直接将电子证据打印成文件证据。 利用程序的自动搜索功能,将可疑为电子证据的文件或数据列表,确认后发送给取证服务器。 对网络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的日志数据,由于数据量特别大,可先进行光盘备份,保全原始数据,然后进行犯罪信息挖掘。 各类电子证据汇集时,将相关的文件证据存入取证服务器的特定目录,将存放目录、文件类型、证据来源等信息存入取证服务器的数据库。(4)保护电子证据
对调查取证的数据镜像备份介质加封条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对获取的电子证据采用安全措施保护,无关人员不得 *** 作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不轻易删除或修改文件以免引起有价值的证据文件的永久丢失。
法律主观:
有三种方式 一、在 立案 后申请法院调取。 二、立案后,自己个人查询的话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取证函。 三、如果是立案必须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调取,建议 委托律师 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02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 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的证据: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z件号码、通信通讯****、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证据。
扩展资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手机存储卡可分为内置存储卡和外置存储卡两种。对于外置存储卡 (如闪存卡) 可使用诸如Encase的取证软件工具来获取存储卡上的数据镜像。相比之下, 从手机内置存储卡 (如内存) 中提取数据就要显得复杂一些。目前有两种通过物理途径获取其中数据的方法, 其中一个是通过拆解手机以得到其内存芯片, 接着使用专门的芯片读取设备来获得其数据镜像。另一种是使用特定的数据缆线与手机主板连接, 然后从中读取内存芯片的数据信息。这些方法虽可减少在取证过程中外界因素对取证数据的干扰, 但对取证人员的手机硬件知识的要求很高。因此在手机存储卡的证据获取中还是较多地采用指令集和软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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