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RB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13.3变更程序
如果业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 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书。
业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变更因素: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各自优缺点:国内的工程变更管理,尽管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实际 *** 作中却总是差强人意。 除了现行法制和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合同意识的不足的外 部客观因素以外,作为发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讨工程变更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实现途 径,对于有效地促进企业工程阶段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 同的顺利,有效实现工程阶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允许评估师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另一家评估机构必须办理转所变更手续。二、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变更手续如下:1.本人写出书面调动申请书;
2.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
3.本人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1),一式两份;
4.调出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调入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5.所在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局)核准,办理转所手续,包括:在注册证书“变更事项”栏填写有关内容,主管负责人签章,在证书首页的“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用章(式样附后)等。三、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4项同前款1-4项;
5.调出省国资局审查备案,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章;
6.调入省国资局办理前款5中有关手续。四、在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按照所在省的注册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五、中央直接管理评估机构的人员的转所手续到我局评估中心考试培训处办理,要求同上。六、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调入所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国资局办理转所手续,应备齐的材料为:(1)调入所的申请报告;(2)调入所与该评估师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3)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调入所保存);(4)调出所对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鉴定;(5)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证书等材料。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辞职或评估机构将其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但应由接收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地省国资局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所已满3个月,仍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应通知所在地省国资局,并将注册证书交省国资局暂存,待确定接收的评估机构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时,方可取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书。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有关事项。对于原评估机构不同意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或离所的,如有正当理由,本人可书面向所在地省国资局提出申述。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后,原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暂不换发,执业仍以原发证书为依据。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年检时,由调入机构所在省国资局填写新证,收回原证书并统一上报我局资产评估中心审核盖章,同时上报本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十、请各省国资局各自刻制“变更”专用章一枚,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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