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质量的虚假表示:在这类虚假宣传中,生产者可能会虚假表示商品产地或出示虚假的获奖奖状依次诱导消费者认可其商品质量或商家商誉
2.价格虚假表示:经营者利用价格公开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十分普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虚构原价谎称打折,谎称报价、最低价等,以部分低价商品作为宣传诱饵。
3.变相广告宣传行为:这是指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如通过欺骗性的启事、声明。
4.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对比广告一般是商家常使用的一种宣传模式,但是对于在对比广告中捏造事实、诽谤或不适当的比较手法遍地或攻击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是违法的。
各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触犯一般通过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规定,一般包括宣传停止、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等。
1.行政责任:广告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包括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广告,罚款等制度
2.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对广告接受者已经造成损害的,根据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损失。
3.刑事责任:对于散布虚假广告达到犯罪程度的情节严重处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虚假宣传的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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