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我们来看看微信域名案中的焦点

从法律角度,我们来看看微信域名案中的焦点,第1张

从法律角度,我们来看看微信域名案中的焦点

出版社:作者为李健,北京市上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密律师。

计算机域名是一种类似于商标、商号等的识别功能,可以将域名的使用者与其服务区分开来。因为域名的民事权益,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的冲突不断。最近热议的微信域名纠纷案就是其中之一。

2015年12月1日,“李明”拥有的域名weixin.com被投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腾讯”)投诉至ADNDRC(ADNDRC)港秘书处;2016年1月29日,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对该投诉作出裁决,首席专家SamuelWONG和合作专家SebastianHUGHES支持投诉人腾讯的请求,裁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腾讯,合作专家池于2016年2月1日给出了不同的仲裁意见辩称在未解决“李明”对争议域名是否具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具备决定争议域名转让的条件,故应驳回腾讯公司的起诉

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作出后,北京知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域名weixin.com的所有人,“北京知止网络公司”)和被申请人“李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腾讯公司,要求确认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和使用争议域名。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是域名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域名纠纷的解决乃至域名归属规则的制定都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这一案例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和域名侵权的认定作一粗浅的探讨。

域名争议解决

根据域名的最终管理机构,域名分为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

国际域名包括以“.”结尾的域名。com“,”。净”和”。org”,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管理;

国内域名包括。cn,。中国,。公司和。网络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国际域名争议和中国域名争议依法适用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

适用法律

国际域名争议,即外国域名争议,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国际组织;另一种是域名是在国外注册的,包括以“结尾的域名纠纷。com“,”。净”和”。org”,比如微信域名纠纷。

对于外国域名争议案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适用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ADNDRC补充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国际条约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的规定。

对于国内域名纠纷,依法适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争议解决办法》(简称《争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争议解决程序

解决外国域名争议的程序

对于涉外域名争议,根据《政策》第四条第(k)项规定,域名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诸域名争议解决行政强制程序,也可以在域名争议解决行政强制程序启动前或启动后,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的强制行政程序,专家组只能作出撤销或转让争议域名的裁定。裁决作出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有权责成域名注册机构根据裁决撤销或转让争议域名。但是,如果收到司法程序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副本,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裁决,直至:

(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已在双方之间得到圆满解决;

(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诉讼已被法院驳回或撤回;

(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诉讼或者裁定无权继续使用的通知。

在微信域名纠纷案中,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如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将中止裁决的执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争议的仲裁严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涉外仲裁,主要包括:

(1)适用的纠纷类型不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仲裁仅适用于因注册和使用外国域名而产生的争议;涉外纠纷应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进行涉外仲裁。

(2)救济方式不同。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之前、之后或者期间,域名争议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结果独立;涉外纠纷由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裁决结果与债务人的裁决结果不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只能做出撤销或转让争议域名的裁决,但涉外仲裁不限于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后,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根据裁决撤销或转让争议域名,但涉外仲裁裁决的义务人是涉外争议的当事人。

国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国内域名争议的解决程序与国外域名争议类似。根据《管理办法》和《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内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和解决,争议解决机构采用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在投诉人投诉前,争议解决程序正在进行中,或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可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据协议进行仲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仅涉及争议域名持有人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准。

域名投诉条件确认

根据《政策》第四条第(一)项和《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国外域名或国内域名提出投诉并最终得到支持时应满足的条件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原告)持有的名称、商标、标记相同或者有足够的相似性导致混淆;

被申请人(被告)与域名本身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腾讯诉“李明”域名侵权案中-

根据港方秘书处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争议域名weixin.com于2000年11月21日注册,最终于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转让给“李明”;腾讯于2011年推出“微信”电信服务,并于2011年在香港和2012年及以后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微信/微信/微信”等商标。

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小组的大部分成员来自:

(1)争议域名是否与腾讯“微信”商标相同或混淆,只需将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文字进行对比,无需考虑其他因素。由于争议域名完全包含在腾讯的“微信”商标中,具有迷惑性。根据WIPO概述1.4,专家组大部分成员认为,即使争议域名先注册,也不能作为相同或混淆的答复;

(2)“李明”收到争议域名的时间视为“新注册”,晚于腾讯注册微信商标的时间,且“李明”对“微信”的使用未经腾讯授权,因此“李明”对争议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

(3)鉴于争议域名晚于腾讯注册“微信”商标,“李明”明知腾讯的商标为“微信”,仍重新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注册。基于以上三点,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大部分成员认为该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均已满足,并最终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腾讯。

微信域名案的权属论证不尽如人意

在微信域名侵权案中,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关于域名归属认定的论证并不尽如人意。

第一,通过将争议域名与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进行对比,可以得出争议域名与“微信”商标如果含有、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混淆。无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经营项目或内容是否与腾讯通过“微信”商标提供的服务或内容相同或相似,也无论注册商标的公众认知如何,即只要争议域名中使用的文字与商标中使用的文字相同或相似,就会被认定为相同或混淆,认定必然过于机械和僵化

其次,争议域名是先注册的,但转让后专家组仅根据WIPO意见认定转让为“新注册”,进而推断争议域名晚于微信商标的注册,难免过于主观

第三,基于先注册“微信”商标的推论,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我们不难发现专家组对域名侵权的推理一直在自己想象的圈子里徘徊,即先注册争议域名没有实际意义。只要有一个注册商标含有并在事后重复了争议域名的字符,在先注册的争议域名就“没有合法权益”。争议域名转让的,由受让方转让。按照上述逻辑,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域名的归属以及域名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是一直在变化的。比如我在2001年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注册了一个域名,但是我到底有没有这个域名的所有权,其实连我自己都不确定,以后可能会注册。

在马自健诉微软公司域名权属纠纷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微软公司的“microsoft”商标先于争议域名注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曾将“微软”一词与微软紧密联系在一起,微软对争议域名的主体微软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2012年12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民事裁决书。

但在微信域名纠纷案中,腾讯公司注册其“微信”商标晚于争议域名,但判决腾讯公司对“微信”享有专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2011年或2012年才为大众所知的微信会让2000年注册的域名weixin.com失去合法权益?

关于“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认定,政策或解释也给出了类似的规定,包括:

(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用于商业目的的域名;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或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

(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域名注册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其他恶意情节。

根据上述规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主要取决于域名持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目的是否合法合理,与争议域名和商标的注册时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仅从注册时间推断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价值判断。更何况,在没有解决“李明”在争议域名中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的问题下,就认定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是本末倒置。

总之,在微信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对争议域名符合投诉条件的推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也是令人信服的。一系列问题:如域名转让是否视为新注册,如何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腾讯“微信”商标注册后使用争议域名是否构成恶意等。其中,决定域名转让是否构成新注册的前提是判断争议域名转让是否构成新注册,这也是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侵权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争议域名归属的关键。当然,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耐心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也希望法院的最终判决能够对后续出现的大量域名权属纠纷给予具体、明确、确定的指导。

[作者简介]李健,上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密律师。北京上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提供投融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为双威基金、真格基金、经纬、DST、晨兴、KPCB、IDG、险峰华兴、N5资本、锤子资本、清科创投、蒂奇创投等数十家国内外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它还代表数百家企业接受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并为上述公司设计了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其中包括金山软件、小米科技和口袋购物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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